五術師專業倫理守則
守則訂定說明
--翝鈞 2011年12月19日 (一) 22:00 (EST)
為讓大眾了解五術師五術服務的專業行為,並保障五術服務的專業品質,於民國百年初次公佈了五術專業人員倫理守則。鑑於社會環境的轉變及五術專業人員實際的需要,參照「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的精神以及相關文字,訂定本守則。
「五術專業人員」一詞亦用以泛稱包含山、醫、命、卜、相等五大類專業人員。請參考五術通用名稱
本守則旨在指明專業倫理係五術服務工作的之核心價值及五術實務中相關倫理責任之內涵,並藉此告知命主及社會大眾。本守則所揭示之倫理原則,五術專業人員一體遵守並落實於日常專業工作中。
總則
第1條 五術服務的目的:
主要目的在維護命主的基本權益,並促進命主及社會的福祉。
第2條 認識倫理守則:
五術師應確認其專業操守會影響本專業的聲譽及社會大眾的信任,自應謹言慎行,知悉並謹遵其專業倫理守則。
第3條 專業責任:
五術師應認清自己的專業、倫理及法律責任,以維護五術服務的專業品質。
第4條 與服務機構合作:
服務於學校或機構的五術師應遵守學校或該機構的政策和規章,在不違反專業倫理的原則下,應表現高度的合作精神。
第5條 責任衝突:
五術師若與其服務之學校或機構之政策發生倫理責任衝突時,應表明自己須遵守專業倫理守則的責任,並設法尋求合理的解決。
第6條 五術師同仁:
若發現五術師同仁有違反專業倫理的行為,應予以規勸,若規勸無效,應利用適當之管道予以矯正,以維護五術專業之聲譽及 命主之權益。
第7條 五術請益:
五術師若對自己的倫理判斷存疑時,應就教同仁或師長,共商解決之道。
命主的福祉
第8條 五術服務關係的性質:
五術師應確認其與命主的關係是專業、倫理及契約關係,五術師應善盡其因諮商關係而產生的專業、倫理及法律責任。
第9條 五術師的責任:
五術師的首要責任是尊重命主的人格尊嚴與潛能,並保障其權益,促進其福祉。
第10條 成長與發展:
五術師應鼓勵命主自我成長與發展,避免其養成依賴諮商關係的習性。
第11條 服務計劃:
五術師應根據命主的需要、能力及身心狀況,與其共同研擬諮商計劃,討論並評估計劃的可行性及預期的效果,儘量尊重命主的自由決定權,並為其最佳利益著想。
第12條 價值影響:
五術師應尊重命主的價值觀,不應強為命主做任何的決定,或強制其接受五術師的價值觀。
命主的權利
第13條 自主權:
五術師應尊重命主的自由決定權。
第14條 同意權:
命主有接受或拒絕五術服務的權利,五術師在服務前應告知服務的性質、目的、過程、技術的運用、限制及損益等,以幫助命主做決定。
第15條 自由選擇權:
在個別或團體五術服務中,命主有選擇參與或拒絕參與五術師所安排的技術演練或活動、退出或結束的權利,五術師不得予以強制。
第16條 未成年命主:(受監護宣告)
為未成年人服務時,五術師應以未成年命主的最佳利益著想,並尊重父母或監護人的合法監護權,需要時,應徵求其同意。
第17條 無能力做決定者:(受輔助宣告)
若命主因身心障礙而無能力做決定時,五術師應以命主最佳利益著想,並應尊重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責任者的意見。
第18條 公平待遇權:
命主有要求公平待遇的權利,五術師實五術服務時,應尊重命主的文化背景與個別差異,不得因年齡、性別、種族、國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立場、性別取向、生理殘障、語言、社經地位等因素而予以歧視。
第19條 受益權:
五術師應為命主的最佳利益著想, 提供命主專業服務, 維護其人格之尊嚴,並促進其健全人格之成長與發展。
第20條 免受傷害權:
五術師應謹言慎行,避免對命主造成傷害。
第21條 覺知能力限制:
五術師應知道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得接受超越個人專業能力的個案。
第22條 覺察個人的需要:
五術師應覺知自己的內在需要,不得利用命主滿足個人的需要。
第23條 覺知個人的價值觀:
五術師應覺知自己的價值觀、信念、態度和行為,不得強制命主受五術師的價值觀。
第24條 雙重關係:
五術師應儘可能避免與命主有雙重關係,例如下述,但不止於此:親屬關係、社交關係、商業關係、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等,以免影響五術師的客觀判斷,對命主造成傷害。
第25條 親密及性關係:
五術師不可與命主或與已結束服務關係未超過兩年的命主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命主身心的傷害。五術師若與已結束服務關係兩年以上的命主建立親密或性關係,必須證明此等關係不具剝削的特質,且非發展自服務關係。
第26條 團體諮商:
五術師領導諮商團體時,應審慎甄選成員,以符合團體的性質、目的及成員的需要,並維護其他成員的權益。運用團體諮商技術及領導活動時,應考量自己的專業知能、技術及活動的危險性,做好適當的安全措施,以保護成員免受身心的傷害。
第27條 要求忠誠權:
命主有要求五術師信守承諾的權利,五術師應對命主人忠誠,信守承諾。
第28條 隱私權:
命主有天賦及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五術師應予尊重。
諮商機密
第29條 保密責任:
基於命主的隱私權,命主有權要求五術師為其保密,五術師也有責任為其保守諮商機密。
第30條 預警責任:
命主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時,五術師有向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
第31條 保密的特殊情況:
保密是五術師工作的基本原則,但在以下的情況下則是涉及保密的特殊情況:
- 、 隱私權為命主所有,命主有權親身或透過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
- 、 保密的例外:在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危及命主或其他第三者。
- 、 五術師負有預警責任時。
- 、 法律的規定。
- 、 命主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等。
- 、 評估命主有自殺危險時。
- 、 命主涉及刑案時等。
第32條 命主的最佳利益:
基於上述的保密限制,五術師必須透露五術服務資料時,應先考慮命主的最佳利益,再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33條 非專業人員:
與五術師共事的非專業人員,包括助理、雇員、實習學生及義工等,若有機會接觸命主資料時,應告誡他們為命主保密的責任。
第34條 個案研究:
若為五術師教育、訓練、研究或諮詢之需要,必須運用服務資料時,五術師應預先告知命主,並徵得其同意。
第35條 團體服務:
領導團體時,五術師應告知成員保密的重要性及困難,隨時提醒成員保密的責任,並勸告成員為自己設定公開隱私的界線。
第36條 家庭服務:
實施家庭服務時,五術師有為家庭成員個人保密的責任,沒有該成員的許可,不可把其資料告知其他家庭成員。
第37條 未成年人服務:
未成年人尋求服務時,五術師亦應尊重其隱私權,並為其最佳利益著想,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第38條 服務資料保管:
五術師應妥善保管服務機密資料,包括服務記錄、其它相關的書面資料、電腦處理的資料、 個別或團體錄音或錄影帶、及測驗資料等。
- 、 服務記錄:未經命主的同意,任何形式的諮商記錄不得外洩。
- 、 本人查閱: 命主本人有權查看其服務記錄及測驗資料,五術師不得拒絕,除非這些資料可能對其產生誤導或不利的影響。
- 、 合法監護人查看:合法監護人或合法的第三責任者要求查看命主的諮商資料時,五術師應先瞭解其動機,評估命主的最佳利益,並徵得命主的同意。
- 、 其他人士查看:其他人要求查看命主的諮商資料時,五術師應視具體情況及實際需要,為命主的最佳利益著想,並須徵得命主的同意後,審慎處理。
- 、 服務資料轉移:未徵得命主同意,五術師不可轉移命主資料給他人;經命主同意時,五術師應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進行命主資料之轉移。
- 、 研究需要:若為研究之需要須參考命主資料時,五術師應為命主的身份保密,並預先徵得其同意。
- 、 演講或出版:若發表演講、著作、文章、或研究報告需要利用命主的諮商資料時,應先徵求其同意,並應讓命主預閱稿件的內容,才可發表。
- 、 討論與諮詢:若為專業的目的,需要討論諮商的內容時,五術師只能與本案有關的關係人討論。若為諮詢的目的,需要做口頭或書面報告時,應設法為命主的身份保密,並避免涉及命主的隱私。
諮商收費
第39條 免費諮商: 服務於學校或機構的五術師本校學生或機構內人員服務,乃係五術師的份內事,不得另外收費。
第40條 收費標準:
自行開業或服務於社區的五術師可以收費,但應訂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合理的收費標準應比照當地其他助人機構一般收費的情形而定,並應顧及命主的經濟狀況,容有彈性的付費措施。
第41條 預先聲明:
實施五術服務前,五術師應向命主人說明專業服務的收費規定。
第42條 收受饋贈:
五術師應避免收受命主饋贈的貴重禮物,以免混淆服務關係或引發誤會及嫌疑。
運用電腦及測驗資料
第43條 電腦科技的運用:
在服務過程中運用電腦科技時,五術師應注意以下的事項﹕
- 、 確知命主是否有能力運用電腦化系統服務。
- 、 用電腦化系統諮商是否符合命主的需要。
- 、 命主是否瞭解用電腦化系統諮商的目的及功能。
- 、 追蹤命主運用的情形,導正可能產生的誤解,找出不適當的運用方式,並評估其繼續使用的需要。
- 、 向命主說明電腦科技的限制,並提醒命主審慎利用電腦科技所提供的資料。
第44條 測驗資料的應用:
在諮商過程中運用測驗資料時,五術師應注意﹕
- 、 解釋測驗資料應力求客觀、正確及完整,並避免偏見和成見、誤解及不實的報導。
- 、 審慎配合其它測驗結果及測驗以外的資料做解釋,避免以偏概全的錯誤。
轉介與結束服務
第45條 轉介時機:
因故不能繼續給命主提供五術服務時,應予轉介。
- 、 命主自動要求結束:若命主自動要求結束諮商,而五術師研判其需要繼續服務時,五術師應協調其他輔助資源,予以轉介。
- 、 專業知能限制:若命主的問題超越五術師的專業能力,不能給予服務時,應予轉介。
- 、 雙重關係的介入:若因雙重關係的介入而有影響五術師的客觀判斷或對命主有傷害之虞時,應予轉介。
第46條 禁止遺棄:
五術師不得假借任何藉口忽略或遺棄命主而終止服務,應為命主安排其他管道,使能繼續尋求協助。
第47條 轉介資源:
為便利轉介服務,五術師應熟悉適當的轉介資源,協助命主人獲得其需要的幫助。
第48條 結束諮商的時機:
在以下的情形下,五術師可徵求命主同意結束服務﹕
- 、 命主不再受益時,可結束服務。
- 、 命主不需要繼續五術服務時,可結束服務。
- 、 服務不符合命主的需要和利益時,可結束服務。
- 、 命主主動要求轉介時,無須繼續服務。
- 、 命主不按規定付費或因服務機構的限制不准提供五術服務時,可結束服務。
- 、 有傷害性雙重關係介入而不利服務時,應停止服務關係,並予轉介。
五術師的專業責任
第49條 熟悉專業倫理守則:
五術師應熟悉其本職的專業倫理守則及行為規範。
第50條 專業知能:
為有效提供五術專業服務,五術師應接受適當的五術專業教育及訓練,具備最低限度的專業知能。
第51條 充實新知:
五術師應不斷進修,充實專業知能,以促進其專業成長,提昇專業服務品質。
第52條 能力限制:
五術師應覺知自己的專業知能限制,不得接受或處理超越個人專業知能的個案。
第53條 專業領域:
從事不同專業領域的五術師,應具備該專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能、訓練、經驗和資格。
第54條 自我瞭解:
五術師應對個人的身心狀況提高警覺,若發現自己身心狀況欠佳,則不宜從事五術工作,以免對命主造成傷害,必要時,應暫停諮商服務。
五術師的倫理及社會責任
第55條 提昇倫理意識與警覺:
五術師應培養自己的倫理意識,提昇倫理警覺,並重視個人的專業操守,盡好自己的倫理及社會責任。
第56條 維護命主的權益:
五術師的首要倫理責任,即在維護 命主的基本權益,並促進其福利。
第57條 公開陳述:
五術師在公開陳述其專業資格與服務時應符合本倫理守則之要求。所謂公開陳述包括但不限於下述方式:付費或免費之廣告、手冊、印刷品、名錄、個人履歷表或資歷表、大眾媒體上之訪談或評論、在法律程序中的陳述、演講或公開演說、出版資料及網頁內容等。
- 、 宣傳廣告:以任何形式做五術服務宣傳或廣告時,其內容應客觀正確,不得以不實的內容誤導社會大眾。
- 、 五術師在委託他人為其專業工作、作品或活動促銷時,應擔負他人所作公開陳述之專業責任。
- 、 五術師若得知他人對自身工作做不正確之陳述時,應力求矯正該陳述。
- 、 五術師應避免不實之公開陳述。
第58條 假公濟私:
有自行開業的五術師不得藉由其在所屬機構服務之便,為自己招攬命主。
第59條 工作報告:
發表五術工作報告時,五術師應力求具體、客觀及正確,給人真實的印象。
第60條 避免歧視:
五術師不得假借任何藉口歧視 命主、學生或被督導者。
第61條 性騷擾:
五術師不可對命主做語言或行為的性騷擾,應切記自己的專業角色及身為五術師的專業身份。
第62條 媒體呈現:
五術師透過媒體演說、示範、廣播、電視、錄影帶、印刷品、郵件、網路或其他媒體以提供正確之訊息,媒體從事五術服務、輔導或教育推廣工作時,應注意理論與實務的根據,符合專業倫理規範,並慎防聽眾與觀眾可能產生的誤解。
第63條 圖利自己:
五術師不得利用其專業地位,圖謀私利。
第64條 互相尊重:
五術師應尊重同事的不同理念和立場,不得冒充其他同事的代言人。
第65條 合作精神:
五術師應與其他助人者及專業人員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並表現高度的合作精神,尊重各人應遵循的專業倫理守則。
第66條 提高警覺:
服務於機構的五術師,對雇主可能不利於諮商師倫理責任的言行、態度,或阻礙諮商效果的措施,提高警覺。
五術服務的意義
第67條 五術服務的意義:
提供五術服務是鼓勵命主自我指導 、適應及成長的關係和過程。
第68條 瞭解問題:
五術師提供五術服務時,應設法對問題的界定、改變的目標及處理問題的預期結果與 命主達成清楚的瞭解。
第69條 五術能力:
五術師應確定自己有提供五術的能力,並知悉適當的轉介資源。
第70條 選擇諮詢對象:
為幫助 命主解決問題需要請教其他專業人員時,五術師應審慎選擇提供五術的專業人員,並避免陷對方於利益衝突的情境或困境。
第71條 保密: 在五術服務過程中所獲得的資料應予保密。
第72條 收費:
諮商師為所服務機構的人員提供諮詢時,不得另外收費或接受報酬。
測驗與評量
第73條 專業知能:
五術師實施或運用測驗於五術服務時,應對該測驗及評量方法有適當的專業知能和訓練。
第74條 知後同意權:
實施測驗或評量之前,五術師應告知命主測驗與評量的性質、目的及結果的運用,尊重其自主決定權。
第75條 命主的福利:
測驗與評量的主要目的在促進命主的福利,五術師不得濫用測驗及評量的結果和解釋,並應尊重命主知悉測驗與評量結果及解釋的權利。
第76條 測驗選擇及應用:
五術師應審慎選用測驗與評量的工具,評估其信度、效度及實用性,並妥善解釋及應用測驗與評量的分數及結果,避免誤導。
第77條 正確資訊:
說明測驗與評量工具技術時,五術師應提供正確的訊息,避免導致誤解。
第78條 解釋結果:
解釋測驗及評量結果時,五術師應考慮命主的需要、理解能力及意見,並參考其他相關的資料,做客觀、正確和適當的解釋。
第79條 智慧財產權:
五術師選用測驗及評量工具時,應尊重編製者的智慧財產權,並徵得其同意,以免違反著作權法。
第80條 施測環境:
五術應注意施測環境,使符合標準化測驗的要求。若施測環境不佳、或受測者行為表現異常、或有違規事件發生,應在解釋測驗結果時註明,得視實際情況,對測驗結果之有效性做適當的評估。
第81條 實施測驗:
測驗與評量工具若無自行施測或自行計分的設計,均應在施測者監督下實施。
第82條 電腦施測:
五術師若利用電腦或電子科技施測,應確定其施測的功能及評量結果的正確性。
第83條 報告結果:
撰寫測驗或評量結果報告時,五術師須考慮命主的個別差異、施測環境及參照常模等因素,並指出該測驗或評量工具的信度及效度的限制。
第84條 測驗時效:
五術師應避免選用已失時效之測驗及測驗資料,亦應防止他人使用。
第85條 測驗編製:
五術師在運用心理測驗及其他評量技術發展和進行研究時,應運用科學之程序與先進之專業知識進行測驗之設計、標準化、信效度考驗,以力求避免偏差,並提供完善的使用說明。
研究與出版
第86條 以人為研究對象:
五術師若以人為研究對象,應尊重人的基本權益,遵守倫理、法律、服務機構之規定、及人類科學的標準,並注意研究對象的個別及文化差異。
第87條 研究主持:
研究主持人應負起該研究所涉及的倫理責任,其他參與研究者,除分擔研究的倫理責任外,對其個人行為應負全責。
第88條 行為規範:
五術師應遵循做研究的倫理規範,若研究問題偏離研究倫理標準時,應特別注意防範研究對象的權益受損。
第89條 安全措施:
五術師應對研究對象的身心安全負責,在實驗研究過程中應先做好安全措施。
徵求同意
第90條 自由決定:
五術師應尊重研究對象的自由決定權,事先應向研究對象說明研究的性質、目的、過程、方法與技術的運用、可能遭遇的困擾、保密原則及限制、以及五術師及研究對象雙方的義務等。
第91條 主動參與:
參與研究以主動參與為原則,除非此研究必須有其參與才能完成,而此研究也確實對其有利而無害。
第92條 缺乏判斷能力者:
研究對象缺乏判斷能力不能給予同意時,五術師應盡力解釋使其瞭解,並徵求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責任者的同意。
第93條 退出參與:
研究對象有拒絕或退出參與研究的權利,五術師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強制。
第94條 隱瞞或欺騙:
五術師不可用隱瞞或欺騙的方法對待研究對象,除非這種方法對預期的研究結果有必要,且無其他方法可以代替,但事後應向研究對象做適當的說明。
解釋研究結果
第95條 解釋蒐集的資料:
完成資料蒐集後,五術師應向研究對象澄清研究的性質及資料的運用,不得延遲或隱瞞,以免引發誤解。
第96條 解釋研究結果:
研究完成後,五術師應向研究對象詳細解釋研究的結果,並應抱持客觀、正確及公正的態度,避免誤導。
第97條 糾正錯誤:
發現研究結果有誤或對命主不利時,五術師應立即查察、糾正或消除不利現象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並應把實情告知研究對象。
第98條 控制組的處理:
實驗研究需要控制組,實驗研究結束後,應對控制組的成員給予適當的處理。
撰寫研究報告
第99條 客觀正確:
撰寫研究報告時,五術師應將研究設計、研究過程、研究結果及研究限制等做詳實、客觀及正確的說明和討論,不得有虛假不實的錯誤資料、偏見或成見。
第100條 誠實報導:
發現研究結果對研究計劃、預期效果、實務工作、諮商理念、或投資利益有不符合或不利時,五術師仍應照實陳述,不得隱瞞。
第101條 保密:
諮商師撰寫報告時,應為研究對象的身份保密,若引用他人研究的資料時,亦應對其研究對象的身份保密。
發表或出版
第102條 尊重智慧財產權:
發表或出版研究著作時,應注意出版法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法。
第103條 註明原著者:
發表之著作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之言論或資料時,應註明原著者及資料的來源。
第104條 二人以上合著:
發表或出版之研究報告或著作為二人以上合著,應以適當的方式註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個人的名義發表或出版。
第105條 對著作有特殊貢獻者:
對所發表或出版之著作有特殊貢獻者,應以適當的方式給予鄭重而明確的聲明。
第106條 利用學生的報告或論文:
所發表的文章或著作之主要內容係根據學生之研究報告或論文,應以該學生為主要作者。
教學與督導
第107條 專業倫理知能:
從事五術師教育、訓練或督導之五術師,應熟悉與本職相關的專業倫理,並提醒學生及被督導者應負的專業倫理責任。
第108條 告知督導過程:
督導者應向被督導者說明督導的目的、過程、評鑑方式及標準,並於督導過程中給予定期的回饋及改進的建議。
第109條 雙重關係:
五術師教育者應清楚地界定其與學生及被督導者的專業及倫理關係,不得與學生或被督導者介入諮商關係,親密或性關係。
第110條 督導實習:
督導學生實習時,督導者應具備督導的資格,善盡督導的責任,使被督導者獲得充分的實務準備訓練和經驗。
第111條 連帶責任:
從事五術師教育與督導者,應確實瞭解並評估學生的專業能力,是否能勝任諮商專業工作。 若因教學或督導之疏失而發生有受督導者不稱職或傷害命主福祉之情事,諮商師教育與督導者應負連帶的倫理責任。
第112條 人格陶冶:
五術師教育者及督導者教學與提昇學生的專業知能外,更應注意學生的專業人格陶冶,並培養其敬業樂業的服務精神。
第113條 專業倫理訓練:
從事五術師教育者應給學生適當的倫理教育與訓練,提昇其倫理意識、警覺和責任感,並增強其倫理判斷的能力。
第114條 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五術師教育者應提供學生多元化的諮商理念與技術,培養其邏輯思考、批判思考、比較及統整的能力,使其在諮商實務中知所選擇及應用。
第115條 注意個別差異:
五術師教育者及督導者應審慎評估學生的個別差異 、發展潛能及能力限制,予以適當的注意和關心,必要時應設法給予發展或補救的機會。 對不適任五術專業工作者,應協助其重新考慮其學習及生計方向。
教育課程
第116條 課程設計:
應確保課程設計得當,得以提供適當理論,並符合執照、證書或該課程所宣稱目標之要求。
第117條 正確描述:
應提供新近且正確之課程描述,包括課程內容、進度、訓練宗旨與目標,以及相關之要求與評量標準,此等資料應為所有有興趣者可取得,以為修習課程之參考。
第118條 評估回饋:
在教學與督導關係中,五術師應根據學生及被督導者在課程要求上之實際表現進行評估,並建立適當之程序,以提供回饋或改進學習之建議予學生和被督導者。
網路諮商
第119條 資格能力: 實施網路五術服務之五術師, 應具備五術服務之專業能力以及實施網路服務之特殊技巧與能力,除應熟悉電腦網路操作程序、網路媒體的特性、網路上特定的人際關係與文化外,並具備多元文化諮商的能力。
第120條 知後同意:
提供網路諮商時應進行適當之知後同意程序,提供 命主相關資訊。
第121條 一般資訊:
應提供命主有關五術師的專業資格、收費方式、服務的方式與時間等資訊。
第122條 網路諮商特性:
應提供有關網路五術服務的特性與型態、資料保密的規定與程序, 以及服務功能的限制、何種問題不適於使用網路五術服務等資訊。
第123條 電腦網路的限制與顧慮:
有關網路安全與技術的限制、網路資料保密的限制, 特別應對命主加以說明。
第124條 未成年命主:
若命主為未成年人時,諮商師應考慮獲得其法定監護人的同意。
第125條 網路安全:
實施網路五術服務時,在網路通訊上,應採必要的措施,以利資料傳輸之安全性與避免他人之冒名頂替。如:文件的加密,使用確認彼此身分之特殊約定等。五術師亦應在電腦網路之相關軟硬體設計與安全管理上力求對網路通與資料保存上之安全性。
第126條 避免傷害:
五術師敏察網路服務型態的限制, 避免因網路傳輸資訊之不足與失真而導致在診斷、評量、技術使用與處理策略上之失誤, 而造成命主之傷害。五術師應善盡保密之責任, 但面臨命主可能自我傷害,傷害他人或涉及兒童虐待時,五術師應收集資訊、評估狀況,必要時應採取預警與舉發的行動。
第127條 法律與倫理管轄權:
在實施網路諮商與督導時, 應審閱五術師、命主及督導居住所在地之相關法律規定與倫理守則以避免違犯。
第128條 轉介服務:
五術師應盡可能提供命主其居住地附近之相關五術服務專業機構與五術師之資訊與危機處理電話。以利命主就近求助。網路諮商師應與命主討論當五術師不在線上時的因應方式,並考慮轉介鄰近五術師之可能性。
第129條 普及服務:
網路五術師應力求所有命主均能得到所需之諮商服務,除在提供電腦網路五術服務時能在使用設計上盡量考慮不同命主使用的方便性之外,亦應盡可能提供其他型態與管道的諮商服務,以供命主選擇使用。
後言
五術專業倫理守則的修訂是五術科學化專業發展的重要指標,歡迎您提供寶貴意見以使守則修訂工作更為完善。